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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历程及重点内容

发布日期:2022-09-06 点击次数:42
核心提示:2022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

2022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食品伙伴网梳理了其修订历程及背景、重点修订内容,分享给大家。

 

  一、修订历程及背景

 

  现行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6年发布实施,2018年10月就个别条款中的机构名称进行修正。

 

  2018年5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了执法检查,指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中存在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产地环境污染严重、农产品投入品使用不规范、各环节监管衔接不畅等问题。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实施多年,有些条款存在不适应当前监管形势、操作性不强、实施难度大、处罚过轻、违法成本太低等问题,与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还存在衔接上的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订工作。

 

  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订,进行了三次公开征求意见、三次审议。2019年6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2021年10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202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二审。2022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二、重点修订内容

 

  (1)进一步压实有关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规定了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2)加强源头管理,改善农产品产地生产条件

 

  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地方政府制定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并明确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和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做好与《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衔接。

 

  提出农产品生产者应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要求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建设。

 

  (3)增加“储存、运输”过程中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中增加“储存、运输”农产品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新增“储存、运输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禁止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防止污染农产品”的要求。

 

  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还明确了冷链物流企业的主体责任,指出国家支持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有关冷链物流标准、服务规范和监管保障机制,相关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保证冷链物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4)明确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要求,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对于农户销售的农产品,鼓励和支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建立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追溯制度。通过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查看承诺内容、承诺依据、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等信息,实现生产、流通各环节可查询、可追踪。

 

  (5)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大了食用农产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与《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同时,引入了“农户”的概念,对农户另行规定了较轻的处罚,起到震慑作用的同时,也能兼顾农业发展的现状。

 

  例如,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情形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此外,还增加了农产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反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行为规定等情况的处罚。

 

  增设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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