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21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954438批次,依据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样品187368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率为2.69%,较2020年上升0.38个百分点。其中,第四季度监督抽检不合格率为2.85%。
2022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卫健委、农业农村部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涉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公布;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防控;《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测定》等1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等。
5月6日,纳雍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被告王某和被告张某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两案,二人均被判决支付高倍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付某某在自己开设的小吃部生产、销售油条,在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超限量添加含铝的食品添加剂、且其明知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仍在生产油条过程中以每25公斤面粉添加半勺香甜泡打粉(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方式生产制作油条,并以每根1元的价格出售。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被告人付某某生产的油条中铝含量为414mg/kg,超出国家标准4倍以上,判定结果为不合格。
为进一步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以下简称辣椒协会)以蒋某、蒋某某、高某商标侵权为由,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蒋某、蒋某某、高某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刻汲取湖南“倍氨敏”固体饮料冒充特医奶粉销售案件的教训,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
3月11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了一起在饺子皮制作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系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正式确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后,来宾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诉案件。
近期,邛崃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文君街道某情趣生活馆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内查获标识为“增大延时片”的商品1盒,标识为“美国A片”的商品1盒。当事人以保健食品经营涉案商品,其外包装上标识有“增大、延时、促进发育”等功效字样,根据其宣传表述,该店经营上述产品涉嫌构成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邛崃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执法抽检,定向测定西地那非。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并分别出具了《测试报告》,根据测试结果表明该店经营的上述涉案商品均含有西地那非。
2018年6月27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被告人朱某在未依法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将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得的减肥胶囊保健食品通过微信联系、快递发货或让被告人张某某直接代发“甩单”的方式共27次向邢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902.5元。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被告人朱某销售的减肥胶囊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布曲明”化学成分。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6月28日,莉莉通过某外卖平台在光盘盘餐饮公司(化名)经营的餐饮店铺订购大碗牛丼饭一份。莉莉在食用外卖食品的过程中,发现外卖食品中混有泡沫塑料和蟑螂,在平台上要求光盘盘餐饮公司处理。光盘盘餐饮公司回复称“是我们的工作失误”,向莉莉致歉,并通过保险公司和外卖平台赔偿了莉莉226.4元。
囤积的“鲜熟鸡”过了保质期,不仅不销毁处理,还解冻加热调味成“手撕鸡”,线上线下同步卖,呷鸡呷饭小吃店经营者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吊销许可证、禁业五年并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月24日,乐山市市中区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公开开庭审理张某等4名被告人生产、销售“地沟油”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
李阿姨在一家水果销售直播间花了100元买了3个凤梨,主播宣称自家销售的为纯正的凤梨原产地为海南,并承诺假一赔十。收到货后,李阿姨发现自己收到的是菠萝而不是凤梨,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导致自己遭受财产损失,要求假一赔十!但商家称菠萝和凤梨属于同一种水果,只是叫法不一样,拒绝向李阿姨赔偿,于是李阿姨向佛山消委会投诉。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熠汇饮公司)诉称:其为“益禾堂”等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相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分别包含餐馆、塑料杯、塑料袋等。两被告系关联企业,被告一益禾堂一公司(简称)以“一益禾堂一”为字号,与被告梁公子公司(简称)使用“一益禾堂一”“益采堂”标识进行招商,并向加盟商提供与原告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装潢设计,侵犯原告“益禾堂”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43340元。
针对企业走访调研过程中反馈的普遍性问题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高频出现的法律风险,从近几年的民事、行政、刑事和执行案件中选取了2022年度三台法院涉企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早产食品”是指企业在生产加工食品时,采用虚假标注的方法虚构一个延后的日期,使得食品在到达销售环节时以所谓的“最新出品日期”面向消费者展示,并非真实的生产日期。这种违法现象在现实中较为多发也非常隐蔽,特别是大要案件一般通过举报才能发现,所以此类案件的查办具有典型意义。本案获评“江苏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宜昌中院对一起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二审裁定,该案是全国首例销售含兴奋剂物质的有毒有害食品案,也是宜昌法院在食品安全领域首次适用《民法典》作出惩罚性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5月16日,南溪区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对周某(化名)等5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作出一审宣判。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到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判决3名被告人没收违法所得9.69万元,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益诉讼人支付赔偿金41.15万元。因疫情防控原因,被羁押在看守所的3名被告人,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参与庭审。
日前,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甲公司宣传其产品对“新型冠状病毒有奇效”。经查,该公司在推介其“枇杷炖梨”产品时,使用了“预防流感”“让梨也为这次新冠状病毒做一点贡献”“新型冠状病毒有奇效”等语句。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处理。